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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向保障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记者 徐慧艳 通讯员 李晓曼

    保定晚报讯 物价上涨影响着困难群体生活,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发布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向保障对象一次性发放六、七、八、九四个月的临时价格补贴,分每人四个月85元和35元两个标准。十月、十一月的补贴将逐月发放。

    补贴发放对象

    河北省统一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后,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也出台《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根据此意见,由物价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社、统计联合行动,实施这项社会救助工程。临时价格补贴具体发放对象为: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临时价格补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其他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由当地相应节余资金解决。

    计算方法

    临时价格补贴计算方法为:每人每月补贴额=当地现行低保标准×当地月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为便于操作,低保标准全市统一按城市每月300元、农村每月125元计算。因我市尚未开展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因此,在我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之前,统一按国家统计局保定调查队公布的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为条件计算。

    发放标准

    保定市六、七、八、九月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CPI)分别为6.6%、7.3%、6.6%和7.6%,按照上述公式,城市保障对象按每人四个月85元发放,农村保障对象按每人四个月35元发放。今年十月份、十一月份临时价格补贴按月发放。

    据物价部门介绍,根据最近出台的《保定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今后,我市将根据每个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启动或中止临时价格补贴措施,达到调整低保标准条件时,将及时调整低保标准,以保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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