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收100”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以来,我市法院系统坚持依法从快从重审理盗窃案件,严惩盗窃团伙,始终保持惩治犯罪的高压态势,有力地震慑了盗窃犯罪的不法分子,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罗宪军等11人因盗窃被判刑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罗宪军等9人(均为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以容城县为窝点,结伙流窜在我市安新、望都、蠡县、博野、涞水、雄县、高阳、满城、容城、清苑、定兴、高碑店、徐水、易县等十多个县(市)的近百村落,深夜实施入室盗窃,流窜作案多达198起,涉案金额40余万元。被告人张群海、杨超(二人均为容城县人)在明知物品为被盗所得的情况下,低价从被告人手中收购被盗物品。
9月4日,安新县法院对被告人罗宪军等11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进行了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罗宪军等9人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群海、杨超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以上被告人团伙犯罪,流窜作案,应从重处罚。罗宪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十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处没收全部作案工具。
郝付君因盗窃抢劫被绳之以法
2009年7月7日至7月23日,被告人郝付君(高碑店人)伙同其余9名被告人(均已被判刑),驾驶面包车,携带手套、麻袋、钳子等作案工具在高碑店、霸州、雄县等多地流窜作案,并进行跨省销赃,盗窃钱物30793元。2009年7月22日被告人郝付君等人在一次盗窃过程中,被当场发现,被害人进行追赶抓捕,郝付君使用暴力等手段进行反抗,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4800元。
9月3日,高碑店市法院依法对郝付君抢劫、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郝付君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并与他人共同犯罪,流窜作案,应从重处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郝付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郝付君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郭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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