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有效控制燃煤高硫份、高灰份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全市燃煤质量监管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煤经营销售单位每批次购进的燃煤均须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经市质监部门认定达到控制标准后方可销售。
二、严禁燃煤使用单位使用达不到控制标准的劣质燃煤,对已购进的高硫份、高灰份劣质燃煤要及时外运处理。
三、严禁达不到控制标准的劣质燃煤进入保定市辖区。在市区主要出入口设立煤炭质量检查站,所有进入辖区的煤炭运输车辆,均须出示具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煤炭硫份、灰份有效检测报告。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方式购进燃煤的,参加招投标的单位对所供燃煤均须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由市质监部门认定后方可参加招投标。
五、各县(市、区)、开发区纳入替代改造范围的分散燃煤采暖锅炉和生产经营性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在替代改造前一律强制燃用低硫份(硫份不高于1%)、低灰份(灰份不高于15%)优质燃煤。
六、对经营销售的不达标燃煤由质监部门进行封存,并督促产权单位及时外运处理。对非法经营燃煤的单位,由工商部门依法取缔。本通告下发后,仍使用达不到控制标准燃煤的单位,由当地政府组织查封,情节严重的依照《环境保护法》依法严厉打击。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处理已购进达不到控制标准的燃煤造成的损失,以及按本通告要求燃用优质燃煤增加的成本,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准后适当予以补贴。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半年。
2013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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