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时限,容城县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初步拟定了《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法(试行)》,就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原则、使用范围、办理时限和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案管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进行审查,并于当日将案件移送至公诉部门。二是在公诉部门推行专人受理、专人承办、限时办案的内部机制,规定办案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三是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如有需要补充证据的,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所需的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1日内补查证据。同时,受理当日即传讯犯罪嫌疑人,制作审查报告。四是与公安机关沟通,将所有符合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相对集中移送起诉,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法院由专人审理,集中开庭。
目前,容城县检察院按照《办法(试行)》已办理了轻微刑事案件16件,收到良好效果。在初步尝试后,该院计划邀请上级院及公安机关、法院的相关领导和专家对《办法(试行)》进行论证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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