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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2013-11-29 11:22:22 来源:保定日报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部门是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各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绿色环保形式文明举办节庆、开业庆典和办理婚丧嫁娶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系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鞭炮、烟花及其代用品(包括冷烟花、礼炮)。

  第四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第五条除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三零时至正月十六二十四时)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本市二环路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含二环路和保定市殡仪馆300米范围内)。

【责任编辑:丁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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