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王冬、牛冬)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日前,保定新出台了《保定市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保市政【2014】55号),并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分别从供水水源和水质、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设施维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对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权、责、利进行了规范。
据了解,保定市一直按照《保定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市政【1989】47号)执行,沿用至今有25年。新《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第74号主席令)、《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第158号国务院令)、《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第156号建设部令)等十几部国家、部委以及各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并采纳了保定市执法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10余个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各方用户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与1989年的《保定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相比,新《办法》的内容更加全面、规定也更加细致。条款从35条增至53条,文字数量也增长了一倍,在加强水质保护、确保供水安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及推进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特别是在法律责任上,对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制订了明确的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