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动态

河北:土地经营权预期收益可质押贷款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11-13 08:43:57 责任编辑:赵耀光

    河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有新规

    优先支持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赵红梅)近日,由河北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委农工部、省农业厅等部门联合研究起草的《河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实施。《办法》规定,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预期收益可以作为质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了,这标志着河北省“三农”融资难的现实问题有望缓解。

    《办法》提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服务于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农户,以及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和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支持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申请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一是具有依法取得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是具有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三是具有依法取得的其他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办法》要求,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畜牧养殖、购置或更新农业设备及其他合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抵押授信金额由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资金需求、承贷能力及抵押物评估价值等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所提供抵押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剩余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流转合同剩余期限的50%。抵押贷款的执行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应低于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水平。当借款人无法到期还款时,对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处置,通过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流转所得由贷款人优先受偿,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由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对无法实现再流转的,可以使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风险补偿基金或担保资金偿还贷款,将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转由政府委托的机构进行处置。

融媒体矩阵

想爆料?请拨打新闻热线0311-67562054,登录河北新闻网新浪微博(@河北新闻网官方)或通过投稿邮箱:(hbrbwgk@sina.com)提供新闻线索;时评稿件请投kangkaige2010@126.com,或直接加慷慨歌Q群167277165。
  • 河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法律顾问: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杨建国
  • www.hebnews.cn copyright © 2000 - 2015
  • 新闻热线:0311-67562054 广告热线:0311-67562966 新闻投诉:0311-67562994
  • 冀ICP备 09047539号-1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101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311618号
  •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报警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