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高东云)近日,阜平县检察院适用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对盗窃数额仅1400余元的张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2013年7月2日凌晨,张某在阜平县某小区单元楼楼道内盗窃山地自行车一辆。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1498元。经查,张某于2006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半月罚金5000元;2007年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8000元。按照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本案中,张某虽盗窃数额达不到河北省立案标准2000元,但张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又实施偷盗,依法应予严惩,符合两高解释中列举的情形,阜平县检察院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