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有新规

来源:保定日报  2014-11-26 10:09:04  责任编辑:丁璨

    保定日报11月25日讯(记者刘芳)今天,保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积金贷款、提取新政策。调整后的新政将更方便住房公积金提取。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作出以下调整。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职工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销(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可以签订按揭协议并办理贷款业务。

    租住当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颁发的租赁证以及出具的房租收据,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所支付的租金总额;租住市场其他住房的无房缴存职工,可以凭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票据等,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负担租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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