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全面提高公众的社会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发挥社会科学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开展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的协调机制和成果转化机制,将社会科学普及及其相关设施建设、工作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保障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各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六条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和资源共享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讲求实际效果,充分发挥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和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为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思想引导、精神动力、智力支持。
第七条各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科学普及年度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开展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转化;建立社会科学普及的人才库和志愿者队伍,为普及工作提供人才保障;确定社会科学普及基地,面向公众广泛开展普及活动。
第八条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法律知识和国家政策,社会科学理论和常识,文明、健康、环保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