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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人就《规定》颁布和实施答记者问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12-18 10:12:01  责任编辑:孙明霞

    《河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报记者就《规定》颁布和实施的相关问题专访了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有关负责人。

    问:《规定》出台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答:《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是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着力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文化强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促进和保障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科学承载着“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社会科学普及承担着引导社会舆论、提升公众社会科学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使命。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社科普及的独特地位、作用和社会功能愈加凸显,愈加重要。制定出台本《规定》,适应了提升全省人民人文社会科学素养和思想道德素质的迫切需求,有利于建立起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从而有力引导公众用科学理论正确观察、分析和认识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抵御愚昧迷信、反科学、伪科学现象和邪教活动的侵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真正形成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

    问:这项《规定》有什么特点?

    答:《规定》在总结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法律形式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社会责任,工作内容、方式、主体,保障措施与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突出特点有以下三点:

    一是突出了政府主导。社会科学普及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协调机制和成果转化机制,将社会科学普及和相关设施建设、工作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保障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明确了普及主体。《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开展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规定》第六条确定了“社会支持、公众参与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体现了社科普及主体的广泛性和社科普及活动的大众化、社会化特征。

    三是确定了社会责任。《规定》不仅明确了政府行为,而且确定了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社会科学普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从第十条至第十八条对各类普及主体的责任和工作重点作出了具体规定,目的在于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发挥社会各界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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