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保定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保定日报  2015-02-11 09:14:31  责任编辑:丁璨

    为积极应对大气污染防治严峻形势,保障和改善2015年春节期间市区空气质量,切实维护市民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我市《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保市政〔2013〕120号),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时间。市区二环路范围内(不含二环路)可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2月18日(除夕)、19日(初一)全天,2月23日(初五)、3月5日(十五)7时至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当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预警期间、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限放区域。下列区域和场所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集贸市场、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三、禁限放品种: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等摩擦类、烟雾类违禁产品;礼花弹、开天雷、内径大于20毫米的单响、双响、多响等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冷烟花;电子礼炮。

    四、责任追究。市政府将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燃放、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违反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主动劝阻、制止不安全行为,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一经查实,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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