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迟报、瞒报火灾者将从严处理。对存有危害防火行为的人或单位进行举报的,经各级防火办核实,对举报人实施重奖。
(四)接到火情报告后,在立即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要迅速组织人员扑救。要建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对扑火救灾实行统一部署,统一号令,统一行动。要坚持以人为本,在调人、调扑火队、运兵、驻扎、食品、饮水等各个环节加强后勤保障。明火扑灭后一要清理火场,二要浇水,三要埋土,并48小时看守火场,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对组织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市、县森防指各成员要深入所包责任区域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点县要抽调县直干部到村督导,达到一村一名督导员,并实行责任连带。
(六)所有护林员、护草员、巡逻员和瞭望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公安、林业等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曝光。
(八)凡预防不到位、扑救不及时、组织力量不得力,形成火灾危害的,将按照《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公告规定,在封山区域内违规用火的,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对于国家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对痴傻呆聋等特殊群体要加强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九)市、县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宣传,做到每天电视上有影、广播上有声、报纸上有文,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十)重点县要按省要求加强专业扑火队伍建设,达到满员足额,配备必要的扑火器材和灭火物资;各级各类专业扑火队要始终处于高度戒备状态,集中食宿,24小时待命,遇有火情立即处置;一旦接到异地增援指令,确保半小时内出动。
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政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