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日报记者周亚梅
市民刘女士最近碰到一件窝心事。3月12日,她在东风中路一家新开业的连锁超市内购买了一大包方便面。25日,吃的时候感觉有异味。一看,发现该方便面是去年9月15日生产,保质期6个月。她购买时没注意,当时还有3天将超出保质期。
26日,刘女士拿着这包方便面来到该超市,发现该批次的方便面仍在销售。她当即又购买了一包。
在超市服务台,她与工作人员交涉。结果是,超市方面认为她第一次购买的方便面在保质期内,没有问题。但可以退货。对她刚刚购买的过期方便面,给予退货及10倍赔偿。
刘女士认为,如果是一般面包类食品,保质期三五天,一般消费者买后,都会尽快食用;但像方便面这类保质期较长的食品,一般消费者买后,不一定当下就食用,有的可能放些时日,以备不时之需。那么,对后者这样的食品,距保质期还有3天,超市还可以正常销售吗?
记者就此咨询了市12315及市工商局食品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只要商场超市在销售时商品还在保质期内,即为合法合规。比如,上述事例中,超市在3月15日(含当日)前销售该方便面,既不违法亦不违规。而在该日之后再销售,消费者则可举报,工商部门将予以查处,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可获得1-10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