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7]43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授权的分支机构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并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划转或支付手续。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现金支付业务。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贷款购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
(七)离休、退休、退职的;
(八)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