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日报讯(记者白冰)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府和社会力量将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保定市临时救助制度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施救;适度救助,量力而行;公开公正,政策透明;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原则。四类家庭可享受临时救助,包括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因突发状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罹患重病、遭遇意外、子女就学或其他突发状况,因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患有特殊疾病或遭遇重大家庭变故,对生活悲观绝望,失去信心,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实物和转介服务相结合。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因智力障碍、年老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信息的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针对救助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转介服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金额较小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每月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为方便群众求助申请,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将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三级代办”机制,依托公共服务中心、政务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受理窗口,并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办理结果反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