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开始 封顶高至25万元

来源:保定晚报  2015-10-29 13:37:10  责任编辑:孔思远

    近日,保定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工作启动。市卫生计生委提醒市民:还未办理大病保险补偿的参合农民,请携带相关证件及时到所辖区、县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地点办理2014年度以及2015年1月至今的大病保险补偿。

    医疗费用越高补偿比例越高

    根据我市出台的《保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为参合农民因患大病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转诊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按规定获得新农合基本补偿后,年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

    《实施细则》明确,2014年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3万元,国家级、省级贫困县起付线减免1000元,为1.2万元,年度补偿最高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万元。对参合农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合规部分超过起付线以上的,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指定补偿比例,医疗费用越高补偿比例越高,补偿标准:1.3万元(贫困县1.2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的补偿40%;3万元以上至7万元(含7万元)的补偿50%;7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补偿60%;10万元以上的补偿70%;由民政部门资助参合的低保、五保户在各分段补偿比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计算,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跨年度住院,对下年度连续参合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按照出院年度补偿比例补偿;对不能连续参合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只补偿参合年度内合规医疗费用。

    2015年起付线不变,年度补偿最高封顶线调整为每人每年25万元。各分段补偿比例分别提高5%,即:1.3万元(贫困县1.2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的补偿45%;3万元以上至7万元(含7万元)的补偿55%;7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补偿65%;10万元以上的补偿75%;由民政部门资助参合的低保、五保户在各分段补偿比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

    大病保险补偿程序

    2014年及2015年1月1日至今已出院,符合新农合大病补偿范围的参合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所辖区、县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地点办理大病保险补偿,经审核合格,补偿费用通过银行卡支付给参合农民。

    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补偿个人结算单;

    2、领款人信息材料,即参合证、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非本人领取补偿款的,必须提供关系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资助的低保、五保户必须提供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的证件方能按低保、五保户补偿比例执行。

    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处长申静萍介绍,11月份参合农民在保定市及市外已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补偿费用,将实行即时结报,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补偿费用,参合农民只支付扣除新农合基本补偿和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后的自付部分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补偿费用由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责进行结算。

    转院治疗的参合农民需办理转诊手续

    申静萍表示,新农合大病补偿需提供的材料还包括参合农民转院(诊)审批表。参合农民如需到上级医院治疗的,请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否则会影响补偿比例。(记者孙鹏 陆征 通讯员卢宏 肖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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