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一老板腊肠里加亚硝酸盐 获刑九个月

来源:保定晚报  2015-12-14 11:30:03  责任编辑:孔思远

    有的不法商家利欲熏心,故意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剂,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近日,曲阳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案件,被告人肖某某故意在食品中添加亚硝酸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肖某某在曲阳县城经营一饭店,其制作腊肠食品时,为了保鲜和使颜色好看,故意添加亚硝酸盐。因为肖某某酌量添加,顾客吃后并无不良反应,而且饭店生意比较红火。曲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联合执法大检查时,检测到该饭店食品亚硝酸盐超标,进而搜寻出两瓶亚硝酸盐约300克。经检验,其制作的腊肠含亚硝酸盐56mg/kg,辣腊肠含亚硝酸盐3.2mg/kg,都严重超标,肖某某承认了购买并添加亚硝酸盐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并且《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已将亚硝酸钠明确列为有毒有害物质。据此检查人员将该饭店依法查封,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了诉讼。

    曲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葛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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