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朋友注意了 保定“申领居住证”有新变化

2016-04-04 17:24:24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田士威
4月1日,保定市公安局转发了《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居住证申领政策有了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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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月15日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居住登记和证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原则上按《办法》“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的规定执行。但为加强和创新人口服务管理,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对没有办理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但在居住地已经实际居住半年以上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公民,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也可申领居住证。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后申领居住证。

    关于居住证的申领材料。公民申领居住证时,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及在居住地居住、就业、就读已满半年的合法有效证明。对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条件的,也需同时提交实际住址的证明材料。

    居住证明是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和发票、已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出租屋的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住宿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政府(部队)或单位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之一。在居住地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申领居住证的,应同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就业证明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人事组织部门的工作调动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之一。

    就读证明是指:学生证、录取通知书、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在本校连续就读的材料之一。

    关于居住登记证明。《居住登记证明》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的凭证。申报居住登记是流动人口的法定义务和申领居住证的基础。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派出所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居住情况进行调查,信息属实的办理居住登记;信息不实的不予登记。对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暂住人口申请证明居住情况的,派出所要免费为其出具《居住登记证明》。对已经领取居住证的公民,公安机关 不再出具《居住登记证明》。

    关于居住证延期。对2016年2月15日之前发放的居住证,证件到期或已经超期,但持证人需继续居住并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派出所应为其办理延期手续。

    关于居住证收费。目前,我省暂执行现行居住证收费规定,公民首次申领、换领和补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下步,待国务院和省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居住证收费标准后,再按新的规定执行。(燕赵都市报冀中版记者蔡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