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检察院近日依法对于某涉嫌污染环境案提起公诉,于某获缓刑。
于某自2016年以来,为谋取暴利,置环境污染于不顾,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也没有建设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在本村设立工厂,利用收购的废油漆加工稀料,并将大量的废渣偷偷倾倒在公路两侧及灌溉用的河道内,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经鉴定,于某倾倒的废渣属于危险物质,具有毒性。
唐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迅速指派专人进行案件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于某的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办案中,检察官耐心对于某进行释法教育,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以及所带来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于某亲属也积极地筹措资金对其所造成的危害进行了补救。目前,相关补救工作已经完成。(田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