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职工医保待遇再提高

2017-01-04 14:35:53 来源:保定日报 责任编辑:张云
1月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保定市对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新政策从新参保人员和续保人员缴费、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等方面进行了调整,该政策自1月1日起执行。

    1月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保定市对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新政策从新参保人员和续保人员缴费、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等方面进行了调整,该政策自1月1日起执行。

    调整新参保人员的缴费政策

    为解决职工特别是年龄偏大、工龄较短的人员,参加医保一次性补足相差年限费用过高、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新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选择参保缴费:可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月起,按规定缴费比例缴纳;可申请自进入单位时间起,按核定缴费基数的8%补缴,补缴部分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可申请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补足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差,按核定缴费基数的5%补缴,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

    调整续保人员的缴费政策

    为确保同龄职工缴费标准的公平性和统筹区域内外政策的一致性,允许职工可以重新参保。续保缴费政策调整为: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连续缴费,出现欠费的,应自欠缴之日起补缴。不补缴欠费的,可自愿申请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原实际缴费年限不予累计、不予视同,实缴年限自新参保之月起计算。

    完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政策

    为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灵活就业人员,因未办理退休等原因导致无法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问题,新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且基本医疗保险实缴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男30年,女25年),经本人申请,可按保定市上年度企业养老金的平均数为基数,以4%的比例按月划入个人账户,按等同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规范门诊特殊疾病政策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单位进行规范,增加门诊特殊疾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终止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相关配套办法已就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作出了调整,同时逐步完善便民服务措施。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当提高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7万元调整为9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33万元调整为51万元,两项合计最高支付限额达到60万元。(记者金丽 通讯员张斌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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