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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

2017-04-19 17:43:46 来源:保定日报

(2017年4月18日保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在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共10项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

(一)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保定市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保定市2017年市本级预算及市总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保定市2016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保定市2016年市本级及市总决算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7年市本级及市总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市检察院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 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组织及实施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对相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也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对视察、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以书面形式交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要求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二)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提交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三)专项工作报告由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市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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