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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同步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17-07-14 18:04:27 来源:保定晚报

保定晚报讯(记者李卡 通讯员李瑞雪 孟照胜)从保定市人社局获悉,河北省自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按照去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5.6%左右增加。

今年确定继续调整退休人员待遇,是国务院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人口老龄化新形势做出的决策。调整基本养老金,不仅要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还要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不仅要考虑广大退休人员当前切身利益,也要考虑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和广大退休人员的长远权益保障。

据悉,此次调整是2005年以来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第13次连续调整,是自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第二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二次同步调整待遇,充分体现了制度公平、规则公平和社会公平。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做好这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近期,该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确保7月底前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的养老金发放到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发放到位,8月全部到位。

河北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严格按照人社部、财政部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即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退职人员增加30元。挂钩调整。即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16年12月按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0.5%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全省同类人员2016年12月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2.8%左右增加基本养老金。倾斜调整。一是对高龄退休退职人员倾斜,年龄70周岁至年满74周岁的、75周岁至年满79周岁的、80周岁以上的,分别增加20、30、40元;二是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继续按照去年办法倾斜;三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河北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四是对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号文件实施前,企业因工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增资额达不到146元的补足到146元。 调整方案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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