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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部分电价调整不涉及居民生活用电

2017-07-27 11:45:09 来源:保定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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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涉及范围仅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居民生活用电最低仍为0.52元/度

保定晚报讯 7月25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近日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自7月1日起,南、北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分别降低0.75分、0.87分,同时调整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谷时段。不过,记者从商品价格管理处了解到,此次电价结构调整并不涉及居民生活用电范围。

自7月1日起,南、北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分别降低0.75分、0.87分,其中,缴纳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用电价格均降低1分,单一制用户用电价格分别降低1.56分、1.1分。取消电石、电解烧碱、氯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生产用电类别,其生产用电改按调整后的工商业及其他价格执行。而自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电网企业要按照征收标准,在7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代理售电的售电公司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售电公司要及时向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自7月1日起,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调整后的标准分别为0.53分、0.26分。

同时,对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谷时段,南、北电网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因河北电力分为南北两块,保定市属于南电网范围,南部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谷时段划分调整为:高峰时段8:00-12:00、16:00-20:00,平段时段6:00-8:00、12:00-16:00、20: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6:00,尖峰时段9:00-12:00(每年6、7、8月份)。

针对此次电价调整,记者咨询了市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处负责人解释,此次电价结构调整涉及范围仅是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和对农业生产用电范围的细化,并不涉及居民生活用电。居民生活用电标准仍按照2012年7月1日起实行的《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冀价管[2012]48号)标准进行。即将全省城乡居民月用电量按照满足基本用电需求、正常合理用电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需求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目前,保定市居民月用电分为“一户一表”与“合表”两类。“一户一表”居民户月用电量(不满1千伏)在180度及以内,每度电0.52元;181度-280度,每度电0.57元;281度及以上,每度电0.82元。“合表”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千伏),实行每度电0.5362元。

□保定晚报记者 耿静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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