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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收购、出售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批捕

2021-01-18 14:44:01 来源:保定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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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在进行网络诈骗,还帮其收购、出售银行卡,出售的银行卡成了犯罪分子网络诈骗的有力工具,诈骗近百起数额高达70余万元,涉及案件遍布全国各地。近日,唐县检察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李某等四人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2020年年初,李某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个人,对方问他能不能为其收购银行卡,并许下高额回报。在利益的诱惑下,李某答应了对方,之后李某开始私下联系人,并四处张贴“收购银行卡、办理贷款”的小广告。

李某联系上了柴某,收购了柴某4张银行卡,其中有一张农业银行卡能正常使用。

杨某看到了李某张贴的“收购银行卡、办理贷款”的小广告后,便联系了李某并向其出售了7张银行卡,其中只有一张农业银行卡能正常使用。杨某还介绍王某向李某出售了一张工商银行卡,该卡可以正常使用。

李某还赴南宁、昆明等地为他人做“保人”,以确保通过其收购的银行卡在进行网络诈骗过程中能正常使用。在此期间,李某自己还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并出售。

案发后,经初步核查,柴某出售的农业银行卡涉及网络诈骗数额高达50余万元,王某出售的工商银行卡涉案金额高达20余万元,二人出售的银行卡成为了网络诈骗的有力工具,涉及案件遍布全国各地近百起。

唐县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认定李某、柴某、杨某、王某四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对四人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办案检察官提醒说,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其中银行信用卡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着关键作用。提醒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二是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三是持卡人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名词解释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刘央)

来源:保定晚报
责任编辑: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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