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国旗尊严
明确管理机关。由于国旗的使用范围比较广,很难确定一个单独的部分或者机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为此,《办法》规定了分级分地区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街道办事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
明确规格和用途。制作、发行国旗,应当符合国家制作规格标准,保持整洁、鲜艳,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降和日常的维护保养,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广告和包装,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多渠道监督违法行为。应当定期对管理范围或者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升挂、使用国旗或升挂破损、污损、褪色及不合格国旗的,各级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赋予公民建议和举报的权利,公民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直接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议纠正或者向各级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