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记者从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市政府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21000元降至14000元。
2015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目的是有效提高参保城镇居民患重特大疾病后的保障水平。此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人保财险保定市分公司进行了广泛的政策宣传。2015年,在保障全市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近千名患重特大疾病参保城镇居民落实了大病保险待遇,有效缓解了这部分人员的经济负担。
此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后,将进一步扩大参保居民受益面,发挥大病保险防范“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