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属于特许经营范畴,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运输、处置必须申报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手续,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批准确定的时间、线路、地点清运消纳,不得随意倾倒和沿途撒漏。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单位,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应当硬化,并设置冲洗设备等,出入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的,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和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算范围的建筑垃圾。对施工单位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个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妨碍公务、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对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12-2036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