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规收取配套费 定州市民购房多花万余元

2016-05-16 16:39:59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云
定州市的刘女士(化名)给本报来电称,2013年她在定州市中山首府购房时,被开发商收取了10800元的“配套费”,随后刘女士了解到国家已经取消了这一部分费用,刘女士认为开发商的做法很不合理并且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退回这一费用,被开发商拒绝。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冀中版记者李连成 见习记者王舟 文/图)定州市的刘女士(化名)给本报来电称,2013年她在定州市中山首府购房时,被开发商收取了10800元的“配套费”,随后刘女士了解到国家已经取消了这一部分费用,刘女士认为开发商的做法很不合理并且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退回这一费用,被开发商拒绝。本报记者在接到刘女士电话后先后走访了中山首府的开发商和定州市物价局,了解相关的情况。

    市民购房时被收取万余元“配套费”

    近日,家住定州市中山首府小区的刘女士给本报打来电话称,她于2013年2月在该小区购买一套住房,当时开发商收取了10800元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刘女士说,她后来了解到国家已出台政策取消了这一部分费用。她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退回这一部分钱,开发商以未收到此类文件为由拒绝退还。

    5月11日,刘女士向记者提供了2013年2月份购房时,开发商与其签署的购房协议和开发商开出的“配套费”收据。

    经燕赵都市报记者查看其购房协议,并未发现购房协议中有要求购房者需另行支付配套费的规定,然而开发商却另行收取了刘女士10800元的配套费,并开出收据。

    开发商:此情况需要向公司核实后才能答复

    5月9日下午记者来到中山首府的开发企业定州市平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了解相关情况。一位鲍姓经理表示,刘女士购房时的相关工作人员现在已不在公司了,他接手现在的工作时间还不长,一些情况不太了解,具体的情况需要向公司核实,把事情弄清楚以后才能给记者答复。

    截至记者发稿前,记者未收到该公司的任何答复。

    定州市物价局:“配套费”是向开发商收取的,而不是向购房者收取

    5月10日上午,记者采访到了定州市物价局局长王跃辉。

    王跃辉说:“所谓的配套费实际上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这项费用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一项费用,这项费用并没有取消,这项费用是向开发企业收取的,而不是向购房者收取的。”

    根据国家发改委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公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情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河北省2011年5月18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至于刘女士反映的在2013年被开发商收取10800元的配套费的情况,王跃辉表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二条,投诉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民事请求事项及相关证据。由于刘女士已经过投诉时效,物价局不予受理。

    律师解读:开发商属于违规收费,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5月11日下午,本报记者就此案例咨询了河北上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苑康,律师表示在此案中开发商2013年2月份在国家和河北省出台相关政策以后仍另行收取购房者10800元的配套费,属于违规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投诉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刘女士无法再寻求法律救济,只能通过与开发商协商等方法退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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