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八条措施

2016-05-19 16:54:12 来源:保定日报 责任编辑:张云
为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有效促进投资项目顺利落地,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措施内容。

    为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有效促进投资项目顺利落地,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措施:

    一、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企业登记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企业申请名称登记可直接通过名称数据库自主查询,拟定新设立企业的名称后,报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核准。

    按企业登记权限应由县(市、区)、开发区登记的企业,需冠保定市级名称的,由市级企业登记机关委托县(市、区)、开发区企业登记机关直接核准。

    适应企业个性化需求,从事众创空间的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申请名称注册,企业名称可以使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创新工场”“创业咖啡”等字样。

    二、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施行市场主体住所(经常场所)登记申报制,市场主体申请工商登记时,申请人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并书面承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由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后办理登记。

    三、放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市场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内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法无禁止即可入的原则依法予以登记。

    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的,在未取得前置审批前,可根据企业申请先核发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核定为“××项目的筹建”或“××项目的投资管理”。待其取得前置审批后,再予以变更经营范围。

    对于入驻“保定·中关村创新中心”“保定中关村创新基地”“深保高新技术产业园”“深保科创基地”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可按照“先照后证”的原则,先核发有效期限6个月的营业执照。待其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依申请予以变更。

    企业登记机关原则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根据企业申请可以使用灵活术语进行表述。

    四、放宽京津企业迁入登记。加强与京津地区相关部门的对接,积极创建对接平台,探索在京津企业登记机关设立承接迁移企业服务窗口,为迁入企业进行全程帮办。

    对京津迁入的企业,依企业申请,可保留原企业名称、原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

    五、放宽市场主体新型产业登记。支持以众创、众包、众扶等新型产业开办企业,推动“互联网+”融合创业、创新,支持新型行业投资模式规范发展。

    支持各类科技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创新,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新载体,鼓励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平台支撑。

    六、放宽初次创业人员工商登记。对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复退军人、归国人员初次在保定主城区内创业的,可自主选择市、区两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开辟绿色通道,实施重点指导、全程服务,做好登记辅导等服务,方便初次创业群体快速准入。

    七、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平台建设。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实现登记、审批、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交换。加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一张网”建设,建立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大数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开展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建立市场主体异常经营名录,推行“双随机”抽查,落实企业信用预警和黑名单制度。

    八、加快审批事项提速提效。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服务市场主体准入上提供便利化,创新注册登记“独任核准”“审核合一”“容缺受理”、电子化登记、简易注销登记等新型登记模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充分释放改革红利,促进全市市场主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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