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男子为讨妻子欢心 将130万公款转到妻子账户

2016-06-18 11:25:43 来源:保定晚报 责任编辑:张淑梅
为讨妻子欢心,竟然利用担任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将公司130万元账款转到妻子个人账户上令其挥霍。近日,徐水法院依法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为讨妻子欢心,竟然利用担任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将公司130万元账款转到妻子个人账户上令其挥霍。近日,保定市徐水法院依法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丁某某系徐水区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会计,为方便开展业务,该公司以丁某某个人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2015年11月24日,该卡收到他人还D公司款130万元。生活并不富裕,但总想让爱妻过上奢华生活的他见到这笔钱,贪欲立刻膨胀起来,心想让妻子过好日子的机会终于到了。于是丁某某从该卡中支取少量现金后,于次日将钱全部转入到其妻子云某的银行卡中。云某收到款当日就从该卡中支走6.99万元现金,后又从卡中转出10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人寿保险产品。

    2015年11月25日,D公司发现130万元还款丢失后向警方报了案。徐水区警方迅速处警,将准备乘车从保定东站潜逃回呼和浩特的丁某某抓获,当场扣押丁某某现金595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并及时将丁某某夫妇二人的银行卡予以单向冻结。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的丁某某现金5950元及徐水法院从中国建设银行包头科学西路支行扣划的977842.68元已返还给D公司。

    徐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账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据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名词解释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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