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公告

2016-12-02 15:42:54 来源:保定日报 责任编辑:张云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填报对象是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镇(街道)。

    二、普查内容 农业从业者情况,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粮食生产安全情况,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乡村治理情况,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民生活状况,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主要农作物种植等空间分布情况。

    三、普查时间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2016年12月进行入户清查摸底工作,2017年1月至3月开展入户普查登记和普查数据采集工作。

    四、普查方式 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由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普查人员届时将佩戴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普查证件上门核查登记,请被调查农户、农业生产规模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配合做好摸底和普查登记工作。

    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对于摸清保定市“三农”家底、把握“三农”发展新趋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填报农业普查表是每一个农村住户和单位的应尽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拒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农业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农业普查的目的,各级普查机构及其普查人员将依法严格予以保密,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农业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特此公告。

    保定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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