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保定市阶段性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据了解,根据市人社局《保定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调整费率实施细则》(保人社字〔2016〕58号)规定,自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阶段性调整为现行缴费基数的8%,其中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灵活就业人员按现行缴费基数的8%缴纳,不设个人账户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5%缴纳。政策适用范围为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法定存档部门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阶段性降低后,原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不降低。相关政策具体实施以经办日期为准。(记者金丽 通讯员陈曦)